疫情期间,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及有关事项告知
文章来源:来宾市技工学校发布时间:2020-05-11 15:18:04浏览次数:1963
广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抗击疫情致感染应认定为工伤!为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1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情况,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通知》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权益、带薪年休假……广西这么规定!
为配合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保障厅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待遇权益、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关系矛盾调处等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通知》同时明确,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执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该如何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问题,《通知》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予以明确: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二是对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三是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通知》提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积极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致全国返岗劳动者的一封信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按照中央部署,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大家也即将准备或正在陆续回到工作岗位,充满希望的春天就在前面。我们愿与大家共克时艰,助力平安就业。 留在湖北的,请坚定信心。受疫情和政府隔离等紧急措施影响,暂无法返岗的,我们将依法保障您的权益,大家可安心等待。仍坚守在一线防疫情、保运转岗位上的,你们辛苦了! 准备返岗的,请安全出行。可先联系单位,在了解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复工时间等要求后,协商确定返岗时间,错峰出行,分批有序到岗;同时选择合理出行方式,做足出行防护措施,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大家。 想找工作的,请先上上网。各地人社部门正大力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发布各类招聘信息,支持视频招聘和远程面试,大家可登录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就业网和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了解相关信息,找到工作后再出门。目前食药生产、供水供电等行业需求较大,大家可重点关注。 暂不工作的,请先充充电。大家可以参加各类线上学习培训课程,储备些知识,学习些技能,很快就能用得上。 疫情当前,大家不必恐慌;就业路上,我们始终在您身旁。衷心祝愿大家工作顺利、幸福安康!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致广大企业及务工人员的一封信
新年好!值此新春佳节之际,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大家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福!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当前,全国各地相继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形势非常严峻,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延长2020 年节后上班及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做了具体安排,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恳请全市各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共同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 一、做好疫情防控对维护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请各用人单位加强厂区、办公区、食堂及室内卫生消毒工作,对员工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科学预防、应对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员工不信谣、不传谣,防范舆论风险。引导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疫,讲究公共卫生,勤洗手、自觉佩戴口罩。二、坚决执行政府安排,延迟复工复产。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 对涉及保障我市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市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复产。企业复工复产前要根据疫情制定防控预案,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根据已暂停的线下集中开展春风行动等招聘活动的要求,为满足各企业用人及求职者找工作的需求,我市将继续通过来宾就业微信公众号、来宾人才网等途径为广大企业发布岗位信息,求职者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前往企业联系,供需见面期间请做好防控措施,公共场所请注意卫生,佩戴好口罩。 节前在我市务工的疫情发生地籍返乡过年人员,请用人单位多关心这些返乡人员,了解他们的近况,安排他们按《劳动法》规定,落实带薪休假,推迟返岗日期。确因工作需要复工的人员,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如果您留在来宾市过年,请您静候复工通知。若您暂未返来宾市,请暂缓返回;若是不得不返来宾市,请您返回后主动联系当地防控办或居(村)委会。如果您所在地区属于疫情发生地,或者途经疫情发生地,或者与重点疫区人员发生过密切接触,请您主动到所在地防控办或居(村)委会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当地的防疫安排,为全市防疫工作尽一份心力。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请您知悉以下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我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请您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按照《中共来宾市委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我市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做好机关单位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函〔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我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 [2020]4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若有详细政策咨询需求或合法劳动权益维护需求,请致电12333或0772- 4230011(就业中心),0772-6622676(社保中心)0772-4232333(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我们联系,我们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