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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校纪、校风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的语言、行为或者在网上发表有损学校形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带头或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罢餐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如处以拘留、徒刑、劳教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按作案价值多少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数额较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处以2─10倍的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凡在教室、寝室参与赌博者,根据次数多少、数额大小、认错态度,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策划他人打架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无论后果如何,均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打架或参与打架,无论是否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在上述条款中加重处罚;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隐瞒打架,知情不报,经学校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触犯此款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做伪证者,加重处分。
4、为打架提供凶器且本人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生活作风败坏,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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